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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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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消防网校上期|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知识点汇总

发布时间:2018-12-17 作者:京华消防网校

  京华消防网校本期知识点

  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不仅会影响周围的环境和人们的生活,而且对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都有较大的影响,是建筑消防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一、建筑选址

  1.周围环境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高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 地势条件

  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3.主导风向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1. 合理布置建筑

  建筑之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消除或减少建筑物之间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火灾危害。

  2. 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物间设置的。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 防止火灾蔓延

  根据火灾发生后产生的辐射热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一般不考虑飞火、风速等因素。火灾实例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10m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

  2. 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防火间距还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建筑物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不同,操作场地也就不同。对低层建筑,使用普通消防车既可;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 节约土地资源

  确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既要综合考虑防止火灾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节约用地的因素。

  4. 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如储罐外壁或堆场的霍垛外缘算起。

  防火间距

  一、房的防火间距

  1.甲类厂房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如下图:
建筑防火间距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一般不小于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不应小于50m。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如下图规定。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一、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如下图:

  注意: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防火间距可以适当放宽的条件

  一、可以减小25%

  1.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图的规定减少25%。

  2.(民用)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图的规定减少25%。

  二、不限的要求

  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2.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民用建筑)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6.(民用建筑)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三、适当减小要求

  1、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空,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2.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民用)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民用)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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